中新网昆明9月27日电(记者 杜潇潇)在全国科普月与阿尔茨海默病月双节点,“医药科普赋能健康春城”宣传活动于27日在昆明东风广场正式启动。 活动以“科技有温度、健康有保障”为主题,通过“科普宣传+互动体验”创新模式,将医药专业知识与健康生活场景深度融合,为民众打造沉浸式健康科普平台,助力全民健康素养提升。“医药科普赋能健康春城”活动启动现场。 主办方 供图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疾病种类的增多,患者需要使用更多的药物。这可能导致不同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引发不必要的安全问题。”昆明市延安医院主任药师梁月琴表示,为确保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必要让专业人员对用药情况进行系统整理,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提升医疗和生活质量。“医药科普赋能健康春城”活动现场。 主办方 供图 活动现场构建“1+4+N”立体科普矩阵:“一场主舞台科普盛典”通过专家访谈、健康知识问答等环节,直观传递慢性病管理、阿尔茨海默症早期干预等核心内容。“四大主题互动体验区”各有侧重——科技展示区以蓝色科技脉络为视觉核心,集中呈现云南医药领域重大科技成果,彰显地方对国家医药发展的贡献;医药科普互动区设立合理用药咨询站与“医药科普知识角”,由专业医护人员为市民解答“慢性病用药调整”“儿童用药安全”“阿尔茨海默症防控”等高频问题。 “改善生活方式、保持适量运动、采用多样化的饮食模式、保持健康的心态和充足的睡眠对预防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重要作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医师赵忠表示,定期进行体检并咨询专业医生也是预防阿尔茨海默病的关键措施之一。 活动现场,急救专家通过实操演示,手把手教学心肺复苏、气道梗阻急救等技能,让“科技守护生命”从概念变为可掌握的本领。春城养生潮玩区打造“望闻问切”体验馆,市民不仅能感受中医辨证魅力,还可跟随专业教练学习传统八段锦,解锁应时养生新方式。 此外,活动同步开展优秀医药科普作品展示评选,挖掘一批接地气、有温度的科普内容,为后续健康知识传播储备优质资源。(完)--> 【编辑:刘欢】
中新网贵州安顺9月28日电 (记者 瞿宏伦)记者28日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成都局)获悉,随着贵州省安顺市高峰站最后一组大机岔捣作业完毕,历时近2个月的沪昆铁路贵州段大修集中修圆满收官,保障国庆、中秋假期期间铁路运输安全。图为成都工务段大机段清筛作业。赵鹏 摄 沪昆铁路作为中国铁路网主骨架之一,是连接东部沿海经济带与西南内陆腹地的黄金通道,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且沿线经过多个旅游热点地区,年客运量7760余万人次。自8月1日起,国铁成都局组织管内20余家单位对该铁路线路进行了集中整修,确保沿线铁路设施设备安全稳定。 为高效完成此次大修集中修任务,国铁成都局贵阳工务段、六盘水车务段、凯里车务段、成都工务大机段等出动163余支队伍、11000余名工作人员昼夜奋战,使用大型机械开展精细检修,组织实施更换钢轨、道床清筛、更换道岔等重点施工,全力确保按施工计划推进。图为贵阳工务段作业人员目测钢轨高低状态。 尚华洋 摄 期间,贵阳车务段以顶层统筹构建协同体系,充分利用列车开行间隙,安排部署完成施工天窗995个,有效确保运输秩序。同时,推行平行作业模式,同步开展焊接、换轨等多重修理工序,采用机械作业使道床精整效率提升至以前的1.5倍,有效提升天窗利用率。成都工务大修段充分发挥机械化、智能化作业优势,采用道岔去铝热焊、“吨K结合”等工艺工法,在大修集中修当中,实现了作业质量和生产效率“双提升”。 此次大修集中修更换钢轨约135公里、道床清筛约109公里、更换道岔145组、大修换枕40000根、道岔清筛65余组、道岔打磨约320组、线路打磨约197公里,进一步提升了线路设备的可靠性和列车运行平稳性,为铁路运输提供坚实的运力基础和安全保障。(完)--> 【编辑:曹子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指出—— 【编辑:胡寒笑】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推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等8件案例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案例一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实质化审查 收监执行 检察一体化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及病情诊断书作为审查重点,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开展实质化审查。要充分运用好实地走访、司法鉴定等方式,发挥检察一体办案优势,凝聚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罪犯门某,男,1986年4月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2023年7月31日,门某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至2027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门某以其患有肺腺癌为由,向和平区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2月11日,和平区法院委托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门某进行病情诊断,罪犯病情诊断书载明门某“胸水查见肿瘤细胞,为腺癌;肺穿刺为腺癌,为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2024年2月7日,和平区法院作出对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同日,门某在其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检察院)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审查,结合门某犯罪情节、从业经历、病情诊断时间等,发现其患病真实性存在疑点,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沈阳市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门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指派法医进行专业论证。经法医对门某病情诊断及复查材料深入审查发现,门某在判决生效短时间内即诊断为肺腺癌,而其5个月前在同一家医院进行双肺CT检查时未见异常,病情发展进程及部分病情指标异常。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办案人员前往医院调取了门某的全部诊疗档案资料,并与法医全面分析研判。二是组织病情复查。经调查,门某在被诊断为肺腺癌后,一直在某三级医院治疗且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前一直规律化疗,之后却未再进行化疗,明显不符合治疗规律。法医随即将新提取到的门某血液样本及其病情确诊时肺组织病理标本委托鉴定,进行病情复查。经DNA比对,确定门某血液样本与肺组织病理标本不属于同一人。 监督意见。2024年10月18日,沈阳市检察院将门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线索移送至和平区检察院。2024年11月5日,和平区检察院依法向和平区法院制发《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要求重新核查门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6日,和平区法院对门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十个月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同日门某被收押执行。沈阳市检察院经调查,将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5月19日,铁西分局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对相关人员开展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结合罪犯原判案情,对病情诊断进行实质化审查。在办案过程中,应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围绕罪犯病情诊断及治疗效果,主动向医院工作人员、监管人员、社区群众等了解罪犯实际病情和日常表现。对病情诊断存疑的罪犯,可以重新组织司法鉴定进行;对病理检材真实性存疑的,可通过DNA比对等方法进行来源鉴定。 (二)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协作,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提升监督办案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加强与检察侦查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实现联动办案。深化落实“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全程监督。深化协同履职,深挖伪造病情、诊断造假等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九条、第六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案例二罪犯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虚假证明材料 不计入执行刑期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矛盾点和指标异常变化作为审查重点,通过书面审查、对比分析、谈话询问、调取原始检查单据和医疗记录等方式进行深入审查。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注重深挖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基本案情】 罪犯郝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2010年8月10日,郝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2010年11月25日,郝某某被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3年9月27日、2014年3月25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患有高血压Ш期、心功能Ш级等疾病,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二个月;2014年5月19日、2014年11月20日,以郝某某患尿毒症终末期等疾病,又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2015年5月15日,又依据相同病情,决定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0月10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病情好转、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决定对其予以收监执行。2023年5月8日,郝某某被调监至河南省豫北监狱(以下简称豫北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1年9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中,对在保外就医期间又涉嫌犯罪的郝某某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其尿毒症病发过程异常、与发病前手术病历矛盾,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疑,遂指定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郝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对罪犯郝某某尿毒症病情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取郝某某保外就医期间的医疗病历、透析治疗记录等医疗卷宗材料,并对其体征进行查看,发现郝某某未进行过肾移植手术,相关指标不符合尿毒症患者特征。在对负责郝某某尿毒症治疗的医护人员询问后发现,郝某某在医生王某某、喻某某帮助下伪造尿毒症治疗病历,查证了其尿毒症病情造假的基本事实。二是对郝某某心功能Ш级病情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比分析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进行肺大泡手术的病例材料,发现在心功能Ш级的病情下基本不具备进行肺大泡手术的条件,心功能Ш级病情存在造假嫌疑。遂进一步询问了负责心脏彩超检查的医生牛某某,发现其为帮助郝某某伪造患有心功能Ш级疾病、篡改心脏彩超检查相关指标的事实。三是对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对涉案医生以及郝某某亲友的询问以及大数据关联分析,发现多名监狱民警、鉴定机构人员、社会医院人员在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收受财物后通风报信、伪造材料、不正确履职等行为,已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将相关渎职犯罪线索报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监督意见。2023年5月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据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纠正罪犯郝某某历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意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通知豫北监狱启动相关程序。2023年7月10日,豫北监狱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的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7月1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郝某某的监外执行期间(共计四年零十二天)不计入刑期。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先后对监狱民警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9人立案侦查,上述人员先后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重点环节、关键人员、证明材料的实质化审查,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针对违法保外就医通常存在内外勾结、多人配合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多次续保的案件,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强化关联审查意识,围绕相关罪犯历次保外就医的程序启动、组织鉴定、实地考察、审核把关等重点环节进行审查,对参与评议、汇报、评审、提请、决定工作的重点人员进行逐人审查,从而完整还原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整个过程,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将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注重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围绕产生问题的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全流程、全方位深挖细查,对可能存在共犯关系的医疗机构人员、鉴定人员以及罪犯亲属等进行全链条查处,最大限度提升监督质效,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案例三罪犯王某刚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再审改判 重新报请减刑 悔改表现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对重新报请减刑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综合罪犯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等情况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证明罪犯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问题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应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刚,男,1980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 罪犯王某刚因与他人共同犯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5500.57元,同时认定王某刚构成自首。后同案犯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6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后调入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王某刚刑满释放。因被害人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2024年1月22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刚不构成自首,维持原审对其定罪和附带民事赔偿判项,改判王某刚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认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刑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4月24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同年5月15日调入天津市河西监狱(以下简称河西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一分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罪犯王某刚再审改判后监狱一直未报请法院重新裁定其原判决执行期间被裁定减去的刑期。天津一分院遂针对该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天津一分院围绕监狱是否应报请重新裁定减刑以及王某刚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实监狱报请王某刚重新裁定减刑的情况。经调阅档案、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查明王某刚属于因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狱应当及时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但河西监狱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请。二是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王某刚系故意伤害犯罪,有二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服刑期间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的多份《半年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等自书材料非同一笔迹书写。三是对王某刚自书材料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经审查发现,王某刚2015年减刑考核期内共5份自书材料,字迹不一致。经委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检验鉴定,上述自书材料中的4份非王某刚本人书写。王某刚也无法对其作出合理解释。经询问王某刚及时任管教民警、审阅当年减刑案卷,发现王某刚具有文字书写能力,不存在特殊原因致不能书写的情形。 监督意见。天津一分院调查后,于2024年7月监督河西监狱启动重新报请法院裁定减刑程序。2024年9月19日,河西监狱就拟对王某刚提请减刑九个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天津一分院经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罪犯王某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于2024年10月17日向河西监狱提出不建议对王某刚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河西监狱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4年11月4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裁定对王某刚不予减刑的意见。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王某刚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查阅罪犯档案、开展个别谈话、受理控告申诉等方式,重点审查因再审等原因被改判的罪犯是否存在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需要报请重新裁定的情况,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未及时启动报请程序的,应依法监督纠正。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再审改判后报请重新裁定减刑的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并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针对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疑问的,可以围绕形成问题原因、能否合理解释、对悔改表现的影响等要素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提出建议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案例四罪犯王某星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撤销减刑 调查核实 借卡消费 违规“捎买带”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发现减刑裁定不当的,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不当减刑裁定,对发现的监管民警违规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星,男,1988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 2013年3月14日,王某星因抢劫罪被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至2027年7月5日止。2013年4月3日,罪犯王某星被交付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以下简称襄北监狱)。服刑期间,分别于2016年5月6日、2022年6月27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二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11月,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襄阳城郊院)派驻襄北监狱检察室在与刑满释放罪犯谈话时,发现罪犯王某星在2022年6月27日减刑的考核期内存在“借卡消费”等违法行为,原减刑裁定可能不当。 调查核实。襄阳城郊院以罪犯王某星在已裁定减刑的考核期内是否存在违反监规行为及监狱民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借卡消费”问题。审查王某星减刑案卷中计分考核、立功奖惩、评审记录、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材料,发现王某星虽然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但违反罪犯零用金管理要求,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利用罪犯林某某、高某的账号,违规个人消费1.25万元。二是调查核实违规“捎买带”问题。经调查查明,2018年至2022年,罪犯王某星请托管教民警谢某某、黄某某利用管教民警的身份便利,先后多次私自为罪犯王某星传递香烟、茶叶、槟榔、书籍及衣服、袜子等违规物品。三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违反亲情电话管理问题。通过复听王某星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发现王某星违反会见通信管理规定,编造刑满罪犯唐某某为其亲属关系拨打亲情电话,向唐某某打听监外情况及让其亲属在监外找关系携带物品进监的事实。 监督意见。襄阳城郊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为罪犯王某星使用他人账户消费、转账,违反了罪犯零用金管理制度,于2023年12月1日向襄北监狱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监狱撤销罪犯王某星相关奖励及所获的减刑,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认为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于2023年12月25日向襄北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纠正处理;认为罪犯王某星存在请托民警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行为,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1月24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提出撤销减刑裁定的意见。 监督结果。襄北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王某星给予警告处分,撤销其违法获得的表扬奖励,并集中开展“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问题专项清查防范工作。2024年2月2日,襄北监狱给予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警告等处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24年3月26日裁定撤销罪犯王某星2022年6月27日的减刑。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既要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要审查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既要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计分异常、奖惩不适当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当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与刑满释放人员谈话、复听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数据对比、查看监控视频等方式,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要深挖违规违法减刑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案例五罪犯王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有期徒刑减刑 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先行羁押 刑期折抵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实际执行刑期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对于监狱未考虑罪犯已羁押期限,仅以该犯在狱内服刑期限未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不予提请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男,1993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2021年11月6日,王某伙同陆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22年5月20日,王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因新冠疫情原因决定中止审理。2022年11月22日,王某因犯强奸罪系从犯且未遂,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4年11月5日止。王某同案犯陆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6月20日,王某被交付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执行,后调监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军天湖检察院)派驻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检察室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白茅岭监狱以罪犯王某在监狱服刑的时间无法满足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未将其列入拟提请减刑名单。军天湖检察院认为监狱对王某不予减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军天湖检察院围绕罪犯王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取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原始档案材料,查明王某在被交付监狱执行前,因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中止审理、同案犯上诉等司法程序,已被先行关押一年七个月,超过其三年有期徒刑刑期的一半,致使其交付执行后在监狱服刑时间不足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是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减刑案件中“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实际执行刑期起算点没有明确规定,但监狱以交付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实际执行刑期,不符合刑法中刑期折抵的基本原理,且与假释刑期折抵的做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对罪犯王某减刑条件进行实质化审查。经审查王某的自书材料、计分考核情况、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等材料,了解其交付监狱执行前关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军天湖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合并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和入监服刑期限后满足“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要求,符合减刑的条件。2024年7月24日,军天湖检察院向白茅岭监狱书面提出对王某报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白茅岭监狱采纳军天湖检察院的意见,于2024年7月30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一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8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后军天湖检察院与辖区内监狱、法院形成类案办理共识,办理3件同类型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均获法院裁定支持,取得良好办理效果。 【典型意义】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至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前一直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该期限应当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内,这符合刑法中的刑期折抵基本原理,能够充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也与司法解释等规定中对假释罪犯计算实际执行刑期时折抵先行羁押期限的做法相协调。检察机关办理该类罪犯减刑时,要对罪犯刑期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羁押期间表现和狱内服刑表现等进行全面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案例六罪犯田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没收财产判项 终结执行 确有悔改表现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准确把握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与“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之间的关系。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除罪犯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不应因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对其从严适用减刑。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保证国家法律在减刑案件中准确适用。 【基本案情】 罪犯田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2010年6月13日,田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田某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10年10月22日,田某被交付陕西省汉中监狱执行刑罚。判决生效后,田某主动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3000元,用以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除此以外法院未查到其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4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田某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后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2018年6月14日、2021年12月20日对田某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4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9月,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驻汉中监狱检察室(以下简称汉中监狱检察室)收到监狱服刑人员田某来信,称其原判财产性判项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但监狱以其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拟扣减其相应减刑幅度。 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针对罪犯田某从严减刑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对罪犯申诉情况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审查罪犯田某的减刑卷宗,并与监狱沟通,查明法院依据财产刑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对田某裁定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据此认为,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故在提请减刑时从严掌握。二是全面审查罪犯减刑条件。经综合审查田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材料,其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真诚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三是核查罪犯田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汉中监狱检察室通过向执行法院、罪犯田某所在社区沟通了解、与田某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罪犯田某的终结执行裁定、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认定田某在判决生效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田某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不影响对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应从严适用减刑。四是开展类案梳理。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对在办的同批次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了其他5件与田某情况类似的案件,该5名罪犯被判决没收财产,法院出具执行裁定的结论均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同样以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 监督意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监狱在未发现罪犯田某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下,以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对其从严适用减刑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24年11月7日向汉中监狱提出调整田某减刑幅度的监督意见。汉中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田某拟减刑幅度由五个月调整为六个月,并于2024年11月26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同时,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汉中监狱对另外5件情况类似的减刑案件一并调整减刑幅度。 监督结果。2025年1月22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田某裁定减刑六个月。此案办理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辖区内的两所监狱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没收财产判项执行与减刑的关系等问题达成共识。 【典型意义】 (一)对于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未发现其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的,一般不应因其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而从严适用减刑。根据《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除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经审查,罪犯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应提出不予从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着重审查罪犯是否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走访、询问执行地法院以及罪犯户籍地相关部门意见,与罪犯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法院提供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罪犯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对罪犯在判决生效时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进行实质化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案例七罪犯陈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累犯 毒品再犯 减刑从严情节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减刑从严情节的认定。对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罪犯只具有一种减刑从严情节,不应将累犯和毒品再犯作为两个减刑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减刑幅度。 【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女,1972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2013年9月10日,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2日,陈某某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陈某某于当日被依法释放。2021年6月1日,万州区公安局因发现新证据再次将陈某某抓获后提请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陈某某被批准逮捕。2021年9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至2029年3月15日止。2021年11月17日,陈某某被交付重庆市江北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5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一分院)在依法审查重庆市江北监狱拟提请减刑罪犯案卷时,发现监狱以罪犯陈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两个减刑从严情节为由,拟对陈某某分别扣减一个月的减刑幅度。重庆检察一分院认为监狱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围绕罪犯陈某某具有的减刑从严情节,重庆检察一分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审查监狱移送的案卷材料。通过审查罪犯陈某某历次犯罪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实罪犯陈某某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实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二是审查陈某某减刑案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记录、减刑评审会记录及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相关材料,了解监狱对陈某某扣减减刑幅度的原因。监狱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累犯和毒品再犯都是从严适用减刑的情节,陈某某同时具有该两个情节,应当累加扣减减刑幅度。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经论证一致认为,参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毒品案件纪要》),“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据此规定精神,罪犯陈某某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在计算减刑幅度时不应作为两个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四是全面审查罪犯陈某某悔改表现。经综合审查陈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相关材料,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重庆检察一分院审查后认为,监狱未考虑到罪犯陈某某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的情况,参照《毒品案件纪要》的规定精神,不应认定陈某某具有两个并列的减刑从严情节。2024年5月11日,重庆检察一分院向江北监狱出具了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江北监狱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调整为七个月。2024年5月15日,江北监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6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对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为只具有一个减刑从严情节。《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将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作为减刑案件从严掌握的情节。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和适用该规定。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可参照《毒品案件纪要》中“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一个减刑从严情节予以适用。对发现扣减幅度不当的减刑案件,应提出监督意见,确保刑罚增减依法有据,发挥减刑激励作用,实现宽严相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案例八罪犯陆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身份不明罪犯减刑 认罪悔罪 再犯罪的危险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判决时“身份不明”罪犯的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对罪犯身份情况开展实质化审查。对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能够调查核实清楚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监狱以罪犯身份不明不予减刑的,应当提出可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基本案情】 罪犯陆某某,男,身份信息不明,自报1995年2月出生,云南省文山州人。 2016年9月29日,陆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6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2016年10月17日,陆某某被交付湖南省网岭监狱执行刑罚,后调监至岳阳监狱服刑。2019年7月3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陆某某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4日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2月,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剑地区检察院)对岳阳监狱长期未减刑罪犯开展排查,发现陆某某多次提出减刑申请,但岳阳监狱认为陆某某身份不明,2019年后一直未对其提请减刑。 调查核实。荆剑地区检察院围绕陆某某身份不明原因和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实陆某某2019年以后未提请减刑原因。通过调阅档案材料、询问监管民警、罪犯了解到,陆某某曾于2019年7月31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但2021年“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实质化审理意见》)规定,罪犯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一律不予减刑。岳阳监狱以此认为陆某某属“身份不明”,未对其再次提请减刑。二是对陆某某身份开展实质化审查。通过查阅陆某某《入监登记表》、亲情电话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发现有其母亲黄某的相关信息,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黄某和陆某某确系母子。黄某表示,陆某某系在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农村家中出生,一直未办理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三是评估陆某某服刑期间表现。通过查阅计分考核记录、获得表扬情况、询问监管民警、同监区罪犯等,查明陆某某自2019年减刑后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提请条件。 监督意见。荆剑地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陆某某与黄某血缘关系明确,相关陈述真实,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已查证属实,不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情形,综合其改造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2023年2月20日,荆剑地区检察院向岳阳监狱建议对陆某某启动减刑。岳阳监狱于2023年3月24日以18个“0”临时编号替代公民身份号码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陆某某减刑五个月。 监督结果。2023年4月2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陆某某减刑五个月。同时,荆剑地区检察院联合岳阳监狱赶赴广南县为陆某某办理了户籍登记,获得了公民身份号码。陆某某被裁定减刑后,积极服刑改造,于2025年5月再次被减刑六个月。荆剑地区检察院监督岳阳监狱对另外6名身份不明罪犯进行清查,通过采取人脸识别、指纹比对等方法查实2人真实身份,帮助1名罪犯恢复被注销的户籍,监督撤销1名冒名顶替罪犯的减刑裁定。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对于罪犯身份情况应注重调查核实。通过调阅罪犯档案、查询罪犯通信会见、汇款记录等综合研判罪犯身份的可核查性。对于非故意隐瞒,经调查核实可查明真实身份的罪犯,通过调取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走访有关单位和知情人员,利用人脸识别、指纹比对、DNA鉴定等技术手段确认罪犯身份。 (二)对判决时“身份不明”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不影响适用减刑。《实质化审理意见》第九条,明确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问题的适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刑罚执行期间故意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表明其主观上不认罪悔罪,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对罪犯无身份信息但如实陈述且查证属实的,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准确陈述身份信息但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应结合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服刑期间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九条 【编辑:田博群】
中新社联合国9月29日电 (记者 王帆)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安理会第2334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最新报告于29日正式提交安理会。报告显示,过去3个月,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定居点扩张进一步加快,加沙地带人道局势接近崩溃,安理会决议执行严重受挫。--> 报告显示,今年6月18日至9月19日,以色列在被占约旦河西岸和东耶路撒冷推进或批准了超过2万套住房单元建设。仅在约旦河西岸“E1”区,就批准了3400多套住房。这一计划若完全实施,将切断西岸南北联系,严重威胁巴勒斯坦国未来的领土完整。 报告称,以色列当局在报告期间以缺乏建筑许可为由,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地区拆毁或没收455处巴勒斯坦建筑,导致420人流离失所,其中包括175名儿童和118名妇女。事实上,巴勒斯坦人几乎无法获得相关许可。 报告显示,以色列在加沙地带的军事行动造成大规模平民伤亡。当地人道局势极为严峻,已正式出现饥荒。在报告期间,有1911名巴勒斯坦人在寻求食物的途中遇害。 联合国秘书长中东和平进程副特别协调员阿拉克巴罗夫在当天举行的安理会巴以问题公开会上表示,以色列的定居点扩张严重威胁巴勒斯坦国未来的领土完整。加沙人道局势令人震惊。当前局势凸显国际社会必须采取紧急行动。 阿拉克巴罗夫表示,联合国秘书长对约旦河西岸不断升级的定居者暴力深表关切,呼吁以色列采取措施保护巴勒斯坦平民,他对以色列在加沙的军事行动造成大规模平民伤亡表示震惊,强调“集体惩罚毫无正当理由,必须立即停止”。 安理会第2334号决议于2016年12月通过。该决议确认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定居点“没有法律效力”,要求立即全面停止一切定居点活动,并重申“两国方案”是实现巴以和平的唯一可行出路。(完) 【编辑:孔庆玲】
国际残奥委会当地时间27日在首尔举行的大会上作出决定,全面解除自俄乌冲突爆发以来对俄罗斯及白俄罗斯实施的部分暂停措施,恢复两国残奥委会的正式会员资格。 国际残奥委会在声明中表示,将与上述两个成员组织保持密切合作,“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后续措施”。 此举为俄罗斯和白俄罗斯残疾人运动员在本国国旗下参加2026年于意大利米兰和科尔蒂纳丹佩佐举行的冬季残奥会铺平道路。赛事将于2026年3月6日至15日举行。 不过,相关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仍取决于各单项国际联合会的决定。目前,冬残奥会项目中包括高山滑雪、越野滑雪、单板滑雪、冬季两项、冰球和轮椅冰壶在内6个项目的国际联合会仍维持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运动员的禁赛。运动员若要参赛,必须持有2025/26赛季由各自国际联合会颁发的有效参赛许可证。--> 此前,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9月19日决定,允许俄罗斯和白俄罗斯运动员仅以中立个人身份参加2026年米兰-科尔蒂纳冬奥会,参赛条件与2024年巴黎奥运会完全一致。(总台记者 阮佳闻 程谟) 【编辑:陈海峰】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李静 发于2025.9.29总第120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1935年年底,一个冬日的下午,林徽因已经在梁思成的办公室连续工作三个小时。那一年,她和梁思成在山东曲阜考察了孔庙建筑群,并沿胶济铁路途经历城、章丘、临淄、益都等11个县,寻找散落山涧旷野的“文化瑰宝”。归来后,有大量案头工作。此刻,里间只有她一个人,窗户正好可以俯瞰天安门的院子。 “现在是五点三十分。夜幕开始降临,宛如一只银色的飞鸟。整座庭院一片青白,好似落了雪。”这是林徽因眼中,冬日的北平,但是风物的静美无法拂去心头的忧愁,工作间隙,她给好友费慰梅、费正清夫妇写了一封信:“正清,你看,如此美好的景物呈现在我眼前,我内心却感到强烈的不适与厌倦,喉咙尤其沉重,仿佛被一团东西噎住,令我窒息。”--> 在东北大学建筑系任教时经历过“九一八事变”的林徽因,又在1935年目睹“华北事变”,巨变迫近,她的心没法不沉痛。此后的十几年,她在战乱、贫病和一路的撤退逃难中,把自己的所见、所思、所感、所忧尽数写入信件,倾吐给美国的挚友费慰梅、费正清夫妇。尤其费慰梅,是林徽因一生的密友。 后世的文艺作品,惯于津津乐道她少女时期的美貌、才情和感情逸事,事实上,颠沛流离是林徽因短暂人生的主要内容。 在她离世七十载后,今年7月,林徽因的这批英文书信由人民文学出版社首次出版,以中英文对照形式收录于《林徽因全集·英文书信卷(一九三五—一九四〇)》。 “她肯定不是什么女神” 翻开书信的影印版,于葵耐心辨认着一行行潦草的手写体英文,有些信纸非常小,字只能更小,密密麻麻挤在一起,写不下了画个箭头,又挂到最上面;有些在正文边栏或空白处找块地方,又挨挨挤挤写好几行;还有些不是信纸,纸张质量不好,字迹难以辨认。“抗战时期条件艰苦,纸张宝贵要节省着用,现在誊录就很困难,翻译更考验水平,需要熟悉林徽因的文体,忠实她的语境。”该书编著者、林徽因的外孙女于葵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所以目前仅出版了书信中1935—1940年的部分,1941—1948年的书信亦将后续出版。 横跨十几年的书信信息量很大,不仅详细记录了中年林徽因的人际交往、家庭生活、思想观念和家国情怀,也以林徽因的个人视角,呈现了她所处时代的社会面貌、重大事件以及知识分子的生存和思想状况。这些通信,都被费氏夫妇细心珍藏,哪怕经历诸多离乱,见证许多更迭。20世纪70年代中美建交后,他们把数百封信件的影印版分别交给林徽因的孩子梁再冰和梁从诫。 20世纪90年代,梁从诫曾经撰写了介绍林徽因的文章并在选编《林徽因文集》时摘用过其中的一部分信件。梁再冰曾于林徽因诞辰100周年纪念日之际,第一次提笔为母亲撰写文章《我的妈妈林徽因》。“平日里妈妈梁再冰不常提及自己的家世——外公梁思成忠告她‘最难为名父子’,鼓励孩子自食其力。”于葵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记得,在外婆去世数年后,太婆(林徽因的母亲何雪媛)托人送来一只皮箱,里面装着外公外婆的老照片和日记、手稿。幼时,这些内容多被斥为“四旧”,也没人懂这些资料的珍贵,但外婆那秀丽的面容、优雅的四合院院落、典雅的服饰,以及书写在照片旁边娟秀的小楷字,一幅幅深深地印在了她的脑海中。年岁渐长,她才明白其中的意义:“有时感觉外面一些谈论林徽因的书刊‘离她甚远’,她当然是一个精彩的人物,但肯定不是什么女神,而是有血有肉、非常接地气且烟火气十足的一个人。” 2024年,为纪念林徽因诞辰120周年,于葵根据家族留存史料撰写了《山河岁月:回望林徽因》一书,她想把真实可靠的史实告诉真正关心林徽因的人,林徽因最可贵之处正在于她的“真”。于葵写此书时,觉得唯其如此,才对得起外婆。书中引用了一部分林徽因的英文书信内容,在为这本书担任责编时,人民文学出版社编辑王一珂感觉这批英文书信极有价值:“无论对于研究林徽因还是研究抗战史或是那个时代知识分子的心路历程,都是一套珍贵且独一无二的史料,如果它们不存于世,也就罢了,既然还在,我相信总有一天会出版。” 于葵对翻译编辑出版这些书信也颇有些顾虑,“这些信件毕竟是外婆和朋友以及闺密的私人通信,尊重前辈们的私人空间的同时,我也深受外婆那些‘掏心窝子’的话语的触动,也正是因为这点,写作中我感到这批信件的分量之重,它们的真实性无可比拟,别人再怎么替她说,不如去听听她自己怎么说”。 由于历史原因,费正清夫妇回复林徽因、梁思成的信件绝大部分未能保存,现存只见零散数页费氏夫妇自己的誊录,而无法成为一段频繁来往的历史性书信记录。“不然,两相对照,一定很有意趣。”王一珂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林徽因绝大部分手稿(包括文学、建筑代表作及大量中文书信)也未能保存,现存少量中文手稿亦零散不成系统。 幸运的是,林徽因与梁思成写给费慰梅、费正清的英文书信手稿在费慰梅整理下得以完整保存至今。从长篇打印稿到巴掌大纸片上的寥寥数语,包括那些李庄时期随手“涂写”的粗糙纸片,都被费慰梅装订成册。为保留林徽因的信件,费慰梅还多次将这批书信誊写。 在为书信出版做编辑、校对的过程中,王一珂时常被林徽因蓬勃的感情以及勇敢直率的表达打动。徐志摩去世后,林徽因公开发表的悼念都克制内敛,但是面对朋友,她表达了真实的思念,称他为“最亲爱的故友徐志摩”,认为“他所做的、所为之奋斗的事业远比他讲的要多得多”,坦言“在那些左右逢源、明智理性的人中,他是一股清流”。那些在战争爆发后,仍追求享受和个人地位的文化名人,林徽因直言不讳地表达了批评。当费慰梅抱怨丈夫总忙于工作,她又用自己的婚姻为例子悉心安慰知己,坦诚说出从恋人变为夫妻后感受的区别:“作为妻子的爱比作为恋人的爱要更严肃,后者处于热恋状态,自然会觉得自己飘飘然走在开满玫瑰花蕾的天堂之路上。” “哪有什么书房,她都在厨房!” 身边的朋友都爱她,乃至依赖她,在于葵看来,林徽因的魅力当然在于她丰沛的知识与思想,但不大被外界关注的,是她待人的真诚、热忱以及无微不至的“长姐”之风。林徽因是家里的长女,在她8岁时,父亲林长民又娶了一个妻子,第二任妻子生下4个儿子。复杂的大家庭里,林徽因从小就明白,有些事无法非黑即白地对待,她一面安抚备受冷落的母亲,一面帮忙照顾同父异母的年幼弟弟们。有一次三弟林恒发高烧,她抱着2岁的他,在廊子下面转悠了整整一夜。于葵感慨:“用今天的话说,外婆也是从小被锻炼出了‘高情商’。” 所以,在20世纪30年代的北平,北总布胡同3号院的“梁家下午茶”是一个富有吸引力的“公共空间”“周末好去处”。聚集了一批对文学、艺术和学术有兴趣的文人、学者,成为现代文学史的经典记忆。女主人林徽因当然是其中的核心,梁再冰对于葵回忆说,“林徽因最美的时候就是她说话的时候,充满激情,神采飞扬,每个话题她都有自己的见解,但别人关注她的时候,她也同样关注别人,是一个忠实的倾听者”。 正因如此,亲朋好友一遇到事就找她拿主意。有一次,沈从文和妻子闹别扭,妻子一怒回了苏州娘家,他找林徽因倾诉整整一上午,林徽因告诉费慰梅,自己“煞费苦心地同他交谈,骂他,劝他,与他讨论生活极其曲折,人的天性极其动人之处和遗憾之处”,末了还借给他钱买车票,去苏州找妻子面谈。林徽因是梁林两家弟弟妹妹们的长姐和长嫂,也是尽责照顾家人的主妇,人最多时,林徽因家中甚至接纳了十几位亲友同时住宿。梁思庄是她的小姑子,也是她的挚友,梁思庄丈夫去世后,梁思成与林徽因将她和女儿接来北总布家中同住,弟弟林恒也曾跟在她身边。人们习惯关注在前厅热情招待每一位朋友的她,鲜有人看到不时奔向后院处理大事小情的她。林徽因给费慰梅画过四合院的床铺图,还调皮地招呼好友:“请预订梁氏招待所。” 林徽因说:“早年的家庭争战已给我留下了永久的创伤,以致如果其中任何一丝残痕重现,就会让我再次陷入过去的厄运之中。”她偶尔也羡慕费慰梅嫁了个独生子,不必像自己这样,常常“一睁开眼就陷入了更为棘手的家庭纷争”。诸事繁杂,信中也看到心力交瘁时她向密友倾诉。 厄运很快便来了,却再也不是家庭纠纷那样简单。1937年,“卢沟桥事变”在林徽因的人生中画了一道分界线,她永远告别了北总布胡同3号的优裕生活,先到天津,再去青岛,随后辗转至长沙、昆明,最后搬迁到四川李庄,开始了长达十几年的颠沛流离。在日机对长沙的一次轰炸中,炮弹就落在距离他们临时住房大门十五码的地方,她和梁思成各自拎起一个孩子往楼梯跑,还没来得及下楼,炸弹就炸了,林徽因被抛到空中,手里还抱着梁从诫,从二楼被抛摔到地上,竟然还能完好无伤。他们奔向防空洞时,又是一轮轰炸,炮弹落在身边,他们心想这回躲不掉了,“宁愿靠拢一点,省得留下几个活着的人去承受悲剧”,所幸这颗炸弹没炸。 即便如此经历,林徽因仍然说,“不会失去勇气,在极度悲观的情况下,我们仍怀抱昂扬的希望”。一路上,他们乘坐“各种材料、也不知什么年代”生产的破旧汽车,有时十几个座位竟然塞进近30名乘客。这样逃难的途中,她那双建筑师的眼睛也没有停止发现美,她指引孩子观看“玉带般的山涧,秋日赤红的枫叶和洁白的芦苇,天上自在飘浮的云彩、古老的铁索桥”和渡船。 走到湘黔交界处的晃县时,她的身体再也支撑不住,发起高烧。因为大批军校学员和几班大巴旅客滞留,到处住满了人,即将露宿街头时,幸亏几个空军学员腾给他们一个小房间。她躺在床上发烧41度,旁边隔一个小门板,另一边就是小酒馆,满口脏话的赌徒、当地娼妓、运输司机、山东口音的大兵聚在一起喝酒、赌钱,他们的话飘过来,被林徽因记住,后来生动地写给费慰梅。于葵感慨:“在那样艰苦无助的日子里,重病高烧之中,她还有心去品味复杂的人生,用她那优美生动的语言记录下来。” 卧病几天,林徽因才刚刚退烧,一家人就又匆匆上路,结果破旧的长途车半夜抛锚在了荒山山顶。12月下旬的深夜里,林徽因拉着两个孩子的小手不停来回走动,借此暖一暖几乎冻僵的身体。“前一天她才退烧,身体还没有完全恢复。”于葵推断,正是这番折腾,让她本已病弱的身躯遭受重创,在昆明,特别是到了李庄病情总暴发,林徽因彻底躺倒了。 一路奔波逃难,她也不再是北京四合院中高朋满座的沙龙主人,而是支撑家庭的妻子和母亲。梁氏一家在昆明住的房子如今仍在,见到其中一间曾被标为“林徽因的书房”,于葵参观时看到了,立刻打电话给母亲:“林徽因有书房吗?”梁再冰回答:“哪有什么书房,她都在厨房!” 那时候,林徽因常常一个人背一个大背篓,把一家人一周的菜在赶集时全背回来。上有老,下有小,她不得不放弃很多文学艺术的创作,来支撑这个家。在李庄时,孩子们穿得就跟狄更斯小说里的流浪儿一样,所以她要缝补那些已经补到不能再补的衣衫,她说,这似乎比让她写一章宋辽时期的建筑史还困难。她仍然在坚持和费慰梅通信,尽管“在现实面前,感情成了一种奢侈,但它不该泯灭在仅存的一线蓝天和敌人的炸弹之间”。 “终有一日我们会在某个地方重逢” 昆明郊区的龙头村,梁氏夫妇有过一段短暂的安稳日子,晃县小旅馆里结识的空军学员成了家中常客。战争开始时,林徽因几次对费慰梅说,不甘心“只是枯坐在这儿”,“必须为信仰而战,以便循着我们足迹的后来者可以享有安定的时代,成就一番事业”。林徽因说起他们结识的这批空军学员,她说既然自己不能上战场,那就要尽她所能给能上战场的空中英雄们一个家。于是这些学员成了梁家的亲人,梁思成和林徽因将他们视作弟弟,梁再冰和梁从诫唤他们为舅舅,后来,他们还作为名誉家长参加了这些小伙子的毕业典礼。 除了照顾家人,最让梁思成、林徽因操心的就是1930年在北平创立的中国营造学社,所幸学社几位重要人员逐渐在昆明聚齐,抢救古建的工作继续展开了。长久以来,林徽因都是营造学社的重要成员,遍踏荒郊野外艰辛考察,却属于不拿薪水的“编外”,如同当年拿不到建筑学位一样,既无名也无分。 16岁和父亲游学欧洲,林徽因便已经将建筑选定为自己的专业。可是那个时代,在西方,这一职业也未能接受女子,中国更是尚无建筑这一学科,建筑仅被看成劳作之事,官学儒生不屑与匠人为伍,与女子更是毫不沾边。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林徽因仍立志成为一名建筑师,为中国带回一门新的学科,孤身闯入当时还属于男人的世界。“她有‘逾矩’的胆识,放在今天,可以叫思想先锋吧。”于葵说。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建筑系不收女生,她只能迂回“斗争”,以美术专业进门,再“曲线救国”选修建筑课程,毕业时获得美术学士学位,之后又到耶鲁选修了舞台美术课程。2024年,宾大将这个迟到近百年的建筑学士学位追授给了林徽因。“我们今天推崇的跨学科,林徽因在百年前就已先行实践了。”王一珂对《中国新闻周刊》感慨,所以《林徽因全集》与任何名家全集都不同,分为建筑、美术、文学三个板块。 梁思成进入建筑行业,也和林徽因有关。当年他从清华学堂毕业正在为出国留学做准备,当他听到林徽因对建筑学专业富有新意的描述后,立刻意识到这门专业正是自己所擅长与追求的,建筑成为他们一生的事业和纽带。 战争中,贫困交加的林徽因在李庄病榻上写下了四万多字的《现代住宅设计的参考》,谈战后重建,它几乎是当时最新的建筑需求与理念。那时,全世界建筑师都在考虑战后重建以及城市规划等问题,身处偏僻乡下的林徽因与世界同步。梁再冰说:“我妈妈当时病得要死了,可躺在床上,她想的还是抗战后中国怎样建设,甚至怎样为低收入人群建设廉租房。” 战后回到北平,为了创建清华大学建筑系,重病的林徽因几乎拼尽全部气力。吴良镛回忆清华建筑系初创的情景时曾感慨:“林先生对这个系的成长操心最多”,“她躺在床上,把一个系从无到有地办起来,虽然经常卧病,她却能运筹帷幄,她是一位事业的筹划者、指挥者,能协助我们解决颇多难题。可惜,这些并不十分为人所知,教师名单中并没有她的名字”。 身为“梁思成太太”,投入诸多考察和学术研究并做出重大贡献,却没有头衔也没有名分,这是林徽因一生学研生涯的常态,她不计较,愿做“幕后英雄”,与同人或晚辈分享自己的思考和成果,也不求回报。 中国古建筑学家罗哲文曾是营造学社的年轻成员,他后来对梁再冰回忆,那时自己年纪尚轻,不知道怎么深入这个领域,是林徽因手把手耐心指导,为他选择入门书籍,甚至告诉他最好从哪一行看起。被誉为“敦煌女儿”的常沙娜也是林徽因的学生,那时,林徽因已经长期卧床,她在病床上支一张小桌,稍有力气了就写写画画,把学生叫到跟前,给他们授课。常沙娜21岁设计的中国首块国礼丝巾,就是在林徽因的指导下完成的。 她一生挚爱她所选择的建筑事业。就在文章开头所说的那个1935年的冬日下午,林徽因写给费氏夫妇的同一封信中,她曾许下一个小愿:“亲爱的正清,终有一日我们会在某个地方重逢,对吗?你知道,我想那时我已步入暮年,为了能更好地做些工作,我应该会远离世人和琐事。” 所幸,1942年费正清被派到中国工作后他们又再相见,可是,她未曾如愿走入她所期望的真正暮年,更未能“远离世人琐事”。1955年春,林徽因由于病情急剧恶化被紧急送往同仁医院。就在此前不久,知道自己已经时日无多,她为了挚爱的古都北京,为了珍贵的文化遗产,仍然一次次拖着病弱的身子挺身而出,慷慨陈词……命运没有给她更多时间。1955年4月1日,林徽因离世,年仅51岁。梁思成为她设计了墓碑,上面写着:“建筑师林徽因墓。” 《中国新闻周刊》2025年第36期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编辑:王琴】
目前,临床针对癌症的治疗主要有手术、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等方式。手术是直接切除实体肿瘤及周边可能累及的组织,多数时候还会清扫周边的淋巴结。放疗是利用高能量电离辐射对肿瘤靶区进行照射,通过损伤DNA从而诱导肿瘤细胞凋亡或坏死。化疗是应用细胞毒性药物,通过干扰DNA复制等关键生物学过程,杀伤快速增殖的癌细胞。靶向治疗是基于肿瘤特定分子标志物选择性使用相应抑制剂或单克隆抗体,阻断癌细胞生长、增殖或存活所依赖的信号通路,一般具有相对较高的治疗选择性和较低的全身毒性。免疫治疗是通过解除肿瘤对机体免疫系统的抑制,恢复或增强T细胞等免疫效应细胞对肿瘤抗原的识别与杀伤能力,从而发挥抗肿瘤作用。--> 国家医保局2018年组建以来,持续加大对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力度,每年定期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将大量新药好药纳入医保。目前,国家医保药品总数量已达到3159种,涵盖绝大多数临床所需药品,特别是对癌症等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现行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既有化疗用药、也有靶向治疗用药、还有免疫治疗用药,共230余种抗癌药品,覆盖肺癌、乳腺癌、胃癌等20余种常见癌症,大幅减轻患者用药的费用负担。除了直接治疗癌症的药品,其他必要的辅助药物医保目录也都有覆盖。比如肿瘤化疗药常会带来呕吐、白细胞和血小板降低等副作用,相应的强效止吐药、长效升白针等药物也都在医保目录内。 此外,一些小伙伴对于基本医保可能还有一些误区: 误区一:医保能报销的药品仅占2%? 有人称“药监局批准的药品超过15万个,但医保目录只纳入了3159种。医保目录药品仅占2%”。这种说法把基于不同统计口径的数据不加转换、粗暴比较,刻意压低目录内药品数量占比,是明显错误的。 目前,统计药品数量有多种方法:其中之一是按照药品活性成分统计,统计的是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的药品数量。这种统计规则的核心逻辑是:一种药,无论给药途径、剂型如何,无论有多少个厂家生产,只要活性成分相同,就视为同一种药。以“阿莫西林”为例,无论市场上有多少个厂家生产,无论是胶囊、颗粒、注射剂,在医保目录中均认定为1种药品。国家医保目录即按照这种统计方式,目前共有3159种药品。另一种是按照药品批准文号统计,统计的是药监部门批准颁发的、每一个具体药品上市许可的“批准文号”数量。这种统计规则的核心逻辑是:同一种药,不同厂家生产、不同剂型、不同规格都会有不同的批准文号,会被认定为多个药品。仍以“阿莫西林”为例,阿莫西林有多种剂型(仅口服剂型就包括胶囊、片剂、颗粒、口服混悬液等),其中胶囊这一种剂型就又分为不同规格,不同规格、不同厂家生产的药品,就会取得不同的生产批文,如A厂生产规格0.25g的药品,取得了批准文号甲;A厂又生产了规格0.5g的药品,取得了批准文号乙(同一厂家,规格不同,文号不同);B厂生产了规格0.25g的药品,取得了批准文号丙(不同厂家,规格相同,文号不同);C厂生产了规格0.25g的药品,取得批准文号丁(不同厂家,规格相同,文号不同),这就意味医保目录内同1种“阿莫西林”,按照批准文号统计,仅胶囊这一种剂型至少会有4个药品。按照这种统计方式,截至2024年底,我国境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共有超过15万件,其中有销售记录的药品有11万余件。 如果对医保目录内3159种药品的批准文号进行换算统计,则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批准文号超过7万件,大约相当于全国市场有销售记录药品的63%。 误区二:进口药医保不报销? 看病时碰到进口药,不少人都会犯嘀咕:这些药医保到底报不报销?答案是 “医保报销不区分生产厂家,只要在医保目录内就能报”。 我国医保目录实行药品通用名管理。例如,“贝伐珠单抗”是一种治疗癌症的药品,“贝伐珠单抗”是药品通用名,有不止一家企业生产。我国齐鲁制药生产的“贝伐珠单抗”(商品名为“安可达”),以及总部位于瑞士的罗氏制药公司生产的“贝伐珠单抗”(商品名为“安维汀”),医保都能报销。又如,治疗2型糖尿病的二甲双胍,美国施贵宝公司和我国华北制药等企业均生产销售,医保都能报销。 误区三:医保只报销便宜的老药? 有人称“医保只报销便宜的老药,新上市的药品医保不能报销”,这是错误的。 国家医保局通过每年的医保目录谈判,将许多新药、好药、救命药及时纳入报销范围,特别是很多抗癌新药获批不到1年就被纳入目录范围。比如近几年国际上热门的免疫治疗(PD-1)类药物,医保目录中已经有6款,纳入医保后患者的负担大幅减轻。还有在“头对头比较中”胜过知名“K药”的国产新药“依沃西单抗”,2024年5月获批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目录。 真实案例:部分癌症患者在浙江省某三甲医院接受治疗的费用情况 案例一 2025年2月,一名63岁的肝癌患者,在浙江某医院接受手术和手术前后治疗,费用总额56954.5元,符合政策范围金额46665.57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39844.32元,整体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费用总额)69.96%,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符合政策范围金额)85.38%。 案例二 2025年1月至9月,一名53岁的乳腺癌患者,在浙江某医院接受化疗,在院治疗12次,主要用药为卡培他滨、吉西他滨等,费用总额39277.84元,符合政策范围金额27338.42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23008.19元,整体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费用总额)58.58%,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符合政策范围金额)84.16%。 案例三 2025年3月至9月,一名74岁的结直肠癌患者,在浙江某医院接受靶向治疗,在院治疗14次,主要用药为贝伐珠单抗等,费用总额114800.67元,符合政策范围金额94131.82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4480.52元,整体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费用总额)56.17%,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符合政策范围金额)68.50%。 案例四 2025年1月至8月,一名77岁的胃癌患者,在浙江某医院接受免疫治疗,在院治疗10次,主要用药为信迪利单抗等,费用总额42022.99元,符合政策范围金额33618.45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21840.55元,整体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费用总额)51.97%,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符合政策范围金额)64.97%。 案例五 2025年2月至6月,一名51岁的脑恶性肿瘤患者,在浙江某医院接受手术、靶向、化疗等治疗,费用总额133235.3元,符合政策范围金额121065.89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88818.96元,整体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费用总额)66.66%,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符合政策范围金额)73.36%。此外,大病保险报销20156.24元,医疗救助补助9672.56元,叠加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补助后整体报销比例为89.0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费用总额)。 案例六 2025年8月至9月,一名59岁的脑恶性肿瘤患者,在浙江某医院接受放疗和化疗联合治疗,费用总额54378.25元,符合政策范围金额40066.44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34445.83元,整体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费用总额)63.34%,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符合政策范围金额)85.97%。 (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湃】
图为游客在桂林中心广场主题花坛前留影。李腾钊 摄图为桂林火车站前,花坛迎国庆。李腾钊 摄图为桂林南溪山公园醉蝶花海。李腾钊 摄图为桂林市中山路上三角梅红艳。李腾钊 摄图为桂林市区造型精美的花坛。李腾钊 摄图为桂林市区造型精美的花坛。李腾钊 摄--> 【编辑:李骏】
中新网香港9月27日电 (记者 侯宇)“九十礼赞·翰墨华章——施子清博士书法回顾展”27日在香港中央图书馆开幕。图为施子清博士(中)、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陈国基(左七)、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右七)等嘉宾共同为展览剪彩。 中新网记者 侯宇 摄 本次展览由中国书法家协会香港分会主办,香港故宫文化博物馆等机构和团体协办,展出书法作品及对联120件,回顾了施子清博士在书法艺术中的成就。现场还有本次书法展的作品集供来宾取阅欣赏,了解施子清博士卓越的艺术成就、对中华文化的传承。 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陈国基、财政司司长陈茂波、教育局局长蔡若莲,以及中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苏士澍等嘉宾出席展览开幕式。陈国基在致辞中表示,书法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民族精神,也凝聚着文化自信。这正是大家齐心贡献国家,建设香港的精神命脉和力量泉源。图为施子清博士(左)在开幕式上致辞。 中新网记者 侯宇 摄 施子清博士致辞表示,构建内地与香港文化桥梁、整合团结香港书法爱好者、推动全球书艺交流等是其引以为傲的几件大事,也是他的初心。经过多年努力,香港文化的新风貌已有一定根基,但不能满足于成绩,要不骄不躁再创辉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为香港经济再起飞作出贡献。图为施子清博士(右二)、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陈国基(右三)、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右一)等共同参观展览。 中新网记者 侯宇 摄 施子清博士1939年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是知名香港企业家、恒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完)--> 【编辑:刘阳禾】